(2017)桂0922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裕森、李华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裕森,李华锋,李新福,吴锡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裕森,男,汉族,1993年6月12日出生,农民,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李华锋,男,汉族,1999年2月22日出生,农民,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李新福,男,汉族,1962年12月24日出生,农民,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吴锡梅,女,汉族,1963年5月2日出生,农民,住广西陆川县。本院在执行陈裕森与李华锋、李新福、吴锡梅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华锋、李新福、吴锡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李华锋、李新福、吴锡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邱玉亮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健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