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4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安某1与安某7、安某5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1,安某2,安某3,安某4,安某5,安某6,安某7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4982号原告:安某1,男,1960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安士光,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项磊,北京市金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2,男,1949年1月31日出生。被告:安某3,女,1964年6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晓峰,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4,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被告:安某5,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安某6,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安某7,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原告安某1诉被告安某3、安某2、安某4、安某6、安某5、安某7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安某1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安某1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吕少罕人民陪审员 许长仁人民陪审员 于正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安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