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贵州省湄潭县环球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黄德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湄潭县环球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黄德木,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544号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环球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塔坪小区花园街。法定代表人:王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亚,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德木,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北段远控大楼。法定代表人:宋志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环球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德木、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6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环球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环球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应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馨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