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苏金花与李廷运、李孝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金花,李廷运,李孝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金花,女,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李廷运,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李孝春,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筠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筠连民初字第6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苏金花与被执行人李廷运、李孝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了被执行人李廷运在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筠连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105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苏金花。期间,申请执行人苏金花与被执行人李廷运、李孝春达成执行和解的分期履行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俊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