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褚纯纯与曾祥靖、田滔滔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纯纯,曾祥靖,田滔滔,彭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911号申请执行人褚纯纯,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曾祥靖(自报),男,199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田滔滔,男,1998年11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彭大伟,男,199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申请执行人褚纯纯与被执行人曾祥靖、田滔滔、彭大伟责令退赔一案,依据本院(2016)粤0705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曾祥靖、田滔滔、彭大伟应连带退赔申请执行人褚纯纯经济损失人民币1932元。但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会分中心、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后,暂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三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5执9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少文审判员 李毅明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林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