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诉被告方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方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9号原告刘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岳应平,方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方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曹XX,方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吕XX,方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X,方山县综合执法队法制办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方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通知原告刘XX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刘XX仍未预交。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刘XX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依法按照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刘XX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锋审 判 员 冯俊保人民陪审员 李景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吉晶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