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25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谭骏与陈军重庆铃枝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骏,陈军,重庆铃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522号之一原告:谭骏,女,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陈军,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铃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11号13-3。法定代表人:陈军,职务不详。原告谭骏与被告陈军、重庆铃枝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谭骏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骏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谭骏负担。审 判 长 郭胜勇代理审判员 曹 磊人民陪审员 何祖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小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