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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25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谭骏与陈军重庆铃枝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骏,陈军,重庆铃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522号之一原告:谭骏,女,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陈军,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铃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11号13-3。法定代表人:陈军,职务不详。原告谭骏与被告陈军、重庆铃枝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谭骏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骏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谭骏负担。审 判 长  郭胜勇代理审判员  曹 磊人民陪审员  何祖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小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