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4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殷传涛与王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传涛,王正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4民初104号原告:殷传涛,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昌浩,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孙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正军,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殷传涛与被告王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殷传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传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殷传涛负担。审 判 长 余 琴审 判 员 管纪跃人民陪审员 汤 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帆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