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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6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建行威海分行与王书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王书理,包香荣,威海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6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王书理,男,汉族,1965年1月22日出生,住海阳市大阎家镇廒上村。被执行人包香荣,女,汉族,1965年5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威海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鲁1002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借款本息295976.53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17000元、案件受理费3064元、保全费2270元。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威海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给被执行人王书理的房产。现本院正在对该房产进行处置;因处置周期较长,不能在执行期限届满前执行完毕。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相应的执行线索;三、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因处置房产周期较长,不能在执行期限届满前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及调查结果,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鲁1002执6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建涛助理审判员  刘大海助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