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古民初字第8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太贵与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太贵,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古民初字第883号之一原告:王太贵,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开滦林西庄矿林唐社区工人,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委托代理人:冯伟东,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津德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10954164-4。法定代表人:张冬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三刚,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太贵与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太贵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太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太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01元,由原告王太贵负担。审判长 赵 彩 虹审判员 么 伟 利审判员 胡 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丽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