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终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远明因与被上诉人尹武春、原审被告黄卫、文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远明,尹武春,黄卫,文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8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远明,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县,现住湖南省株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村华,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武春,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武,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审被告:黄卫,女,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县,现住湖南省株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村华,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审被告:文焰,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县,现住株洲县。上诉人陈远明因与被上诉人尹武春、原审被告黄卫、文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211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尹武春的依据是上诉人陈远明出具的借据一份。经审查,上诉人当时系朱亭镇党委书记,本案30万元也有其他证据证明最后可能进入镇财政所帐上,原审法院未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将株洲县朱亭镇政府列为共同被告或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导致本案基本事实无法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6)湘0211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远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予以退回。(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诚审 判 员 曹 阳代理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瑞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