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胡长华、李世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长华,李世新,李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276号申请执行人:胡长华,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李世新,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巴东县清太坪镇卫生院职工,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李世明,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长华与被执行人李世新、李世明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世新于2017年6月20日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160000元及利息18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世明下落不明,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传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