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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克富与王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富,王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1521号原告:张克富,男,1957年8月19日生,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被告:王毅,男,1968年5月1日生,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张克富与被告王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克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工资581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至8月,被告雇我为其朋友王振宇承包的“鑫泰源洗浴”改造工程施工,尚欠我工资5816元未付。被告王毅否认与原告存在雇佣关系,称其只是替王振宇干活的工长,不同意原告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欠条中,落款处为“经手人王毅工长制”,证明被告只是承担一定管理责任的工长,而非雇主,不应承担给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原告应向雇主或者通过行政途径实现权利救济,原告所诉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克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