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毛维齐与罗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维齐,罗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570号申请执行人毛维齐,男,汉族,1987年12月13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罗昱,男,汉族,1972年4月11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申请执行人毛维齐与被执行人罗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豫0802民特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欠款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无到期债权、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特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晨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