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威与杨玉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威,杨玉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392号原告:杨威,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杨玉江,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杨威与被告杨玉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杨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