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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7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建信、杨琴等与楼海飞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建信,杨琴,楼海飞,顾琪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7682号原告:俞建信,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杨琴,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建信(系杨琴之丈夫),住诸暨市大唐镇中兴社区俞王9号。被告:楼海飞,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顾琪丽,女,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建信、杨琴与被告楼海飞、顾琪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建信、杨琴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建信、杨琴与被告楼海飞、顾琪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建信、杨琴自愿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冯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秀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