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常伟与被执行人张俊成、刘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90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金常伟与被执行人张俊成、刘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甘1002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俊成、刘红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金常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俊成归还原告金常伟借款145000元,并从2015年3月29日起至归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4114元,由被告张俊成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俊成分两次履行46268元。后查:被执行人刘红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西峰支行营业室账户中有存款,本院已于2017年6月15日划拨,共划拨102846元。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17)甘1002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金常伟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137元已由被执行人张俊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7)甘1002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