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新疆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利华、喻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利华,喻进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1738号原告:新疆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东一路25小区127号。法定代表人:高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诣,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利华,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被告:喻进军,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原告新疆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利华、喻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梦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