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卫平、吴桂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卫平,吴桂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卫平,女,生于1968年5月5日,汉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桂有,男,生于1955年11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再审申请人李卫平与被申请人吴桂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324民初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卫平申请再审称:原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要求对原审进行再审,撤销原审判决。吴桂有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原审案件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审原告吴桂有向法庭提交的用于证明原审被告李卫平欠款的欠条中的被告签名经司法鉴定非被告李卫平所写,该案件的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存疑,原审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卫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苏 罡审 判 员 水葆来代审判员 王云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