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朱春宝与被告李刚、李源、杨蓉、西安星源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宝,李刚,杨蓉,李源,西安星源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56号原告朱春宝,男。委托代理人安培荣,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干永红,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刚,男。被告杨蓉,女。被告李源,男。被告西安星源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营业场所:西安市雁塔区幸福南路西等驾坡工业园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75916786R。原告朱春宝与被告李刚、杨蓉、李源、西安星源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于2015年12月15日向被告提供借款100万元,月利率为2%,被告西安星源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了担保。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现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李刚、杨蓉、李源立即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判令被告西安星源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提供不了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亦不同意公告送达,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春宝之起诉。案件受理1.38万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平审 判 员 曹英萍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