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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勇、刘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刘光辉,刘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男,汉族,1963年1月24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刘光辉,男,汉族,1975年7月3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刘希英,男,汉族,1956年6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刘勇与刘光辉、刘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议,有财产不能处置。据此,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32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