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勇、刘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刘光辉,刘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男,汉族,1963年1月24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刘光辉,男,汉族,1975年7月3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刘希英,男,汉族,1956年6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刘勇与刘光辉、刘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议,有财产不能处置。据此,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32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