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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2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小民与张国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民,张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307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民,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凌源市龙轩金地小区12号楼5单元302室。被执行人:张国军,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凌源市龙轩金地小区12号楼5单元3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民与被执行人张国军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1382民初3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国斌执行员  高风彬助执员刘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