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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执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扬眉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公司,杨扬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保28号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起凤路励志城邦10栋201。负责人:陈新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毅波,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伟,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扬眉,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中沙镇主布村*组***号。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扬眉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扬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3391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13391元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扬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3391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自实际冻结之日起计算一年内。案件保全费1086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建强审 判 员  蒋丛仁代理审判员  孟祥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英姿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