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2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海军、祁愿红、开远市鸿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海军,祁愿红,开远市鸿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398号申请执行人: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桦,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包世军,系单位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海军,男,1971年生,汉族,住开远市。被执行人:祁愿红,女,1972年生,汉族,住开远市。被执行人:开远市鸿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址:开远市河滨北路禄丰小区青少年活动中心旁。法定代表人:谭福珍。本院在执行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海军、祁愿红、开远市鸿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第4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83.26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划了刘海军、祁愿红存款50.5万元,执行了担保人开远市鸿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款150万元整,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海军名下所有的位于开远市房屋2套,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海军、祁愿红名下所有的汽车二辆。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现双方协定同意把查封的贰套房屋、贰辆车辆作价70万元人民币变卖归肖永强所有。2、被执行人刘海军尽快处置位于开远市11套房屋和31亩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在一个月内还清欠款,双方同意本案依法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刘海军、祁愿红、开远市红河鸿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财产时可随时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黄健秋审判员 普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富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