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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常青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存款储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149号原告常青,男,1963年出生,回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欣、杨建平,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负责人:王琪,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黎明,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电力支行员工。原告常青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常青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青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常青负担。审判员 张 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晓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