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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袁红与张石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红,张石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2388号原告袁红,女,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韩亚龙,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小龙,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石朋,男,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受理原告袁红诉被告张石朋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红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