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张二霞、蔡榜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霞,蔡榜花,夏付长,西华县益丰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2民初2608号申请人:张二霞,女,汉族,1975年5月5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申请人:蔡榜花,女,汉族,1971年6月18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申请人:夏付长,男,汉族,1967年11月26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被申请人:西华县益丰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西华县址坊镇后闫村397号。法定代表人:郑会强该社社长。申请人张二霞、蔡榜花、夏付长以其持有西华县益丰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益丰合作社)的股金,益丰合作社大量债务不能到期偿还,债权人多次围堵催债。自2017年3月底以来,益丰合作社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且工商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益丰合作社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本院查明,益丰合作社于2009年4月3在周口市西华县工商局奉母镇工商所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独资投资人)为杨春枝;股东(××)为杨顺山、郑东林、郑文峰、闫会停、杨春枝;经营范围为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养殖的肉牛,提供新品种、新技术及信息咨询服务;注册资本360万元。2015年7月29日,益丰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独资投资人)为郑会强;股东(××)为郑会强、杨顺山、郑东林、郑文峰、闫会停;经营范围为组织收购、销售、运输成员养殖的肉牛;组织成员种植肉牛所需的牧草;为提供新品种、新技术及信息咨询服务。最近一、两年来,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被申请人益丰合作社的技术和管理等竞争综合实力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合作社经营管理不善,持续严重亏损,无法筹集资金继续经营。自2017年3月底以来,益丰合作社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2017年4月28日,西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益丰合作社超经营范围为由将该社的营业执照吊销。益丰合作社至今未召开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解散清算。申请人张二霞、蔡榜花、夏付长作为益丰合作社成员,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益丰合作社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人张二霞、蔡榜花、夏付长作为益丰合作社成员申请对该社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张二霞、蔡榜花、夏付长对西华县益丰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周卫红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田绘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文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