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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有限公司与高平市常春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高平市常春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870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法定代表人:吴永旭,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江辉,男,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专员。被告:高平市常春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高平市神农北路集中供热工程生产调度楼。法定代表人:郭秀峰,任董事长。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平市常春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4元,减半收取652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麦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侯彦菲书 记 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