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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轶男与被执行人张磊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轶,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626号申请执行人高轶男。被执行人张磊。申请执行人高轶男与被执行人张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陕0113民初073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磊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高轶男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陕0113民初073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磊收到执行通知后主动来院交纳全部案款13500元及执行费103元。本院已收到该笔案款并退还申请执行人高轶男全部案款13500元,申请执行人高轶男的监护人高婷对此予以确认,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62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琼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