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国帅与张廷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帅,张廷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328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帅,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张廷贤,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帅与被执行人张廷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廷贤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廷贤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0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建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