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池永林申请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3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辉南县。法定代表人:赵兴国,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池永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池永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还款协议,特申请我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还款,申请人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再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云来审判员 丁栋国审判员 穆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晟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