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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建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反诉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255号上诉人(一审反诉人):深圳市建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苍松大厦南座2017号。法定代表人:梁健强,经理。上诉人深圳市建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355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深圳市建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3553号之一民事裁定;二、依法受理上诉人的反诉。事实和理由:首先,本案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不同,分别为深圳市建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深圳市建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次,后诉的诉讼请求并非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深圳市建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就本案中上诉人主张的反诉请求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作出生效判决,现上诉人就同一案件的相同诉求提起反诉,构成重复起诉。综上,深圳市建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杨瑞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小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