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3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罗振莲与张增祥、黄骅市前进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振莲,张增祥,黄骅市前进运输队,田金花,张金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黄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563号原告:罗振莲,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祥,诸城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纯,诸城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增祥,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黄骅市前进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吕桥镇大王庄村。被告:田金花,女,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张金会,女,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黄骅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运河迎宾大道泰大国际广场A座。主要负责人:于立峰,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栋,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振莲与被告张增祥、黄骅市前进运输队、田金花、张金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黄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货损、施救费、评估费等共计123200元,营运损失待评估后追加,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30日1时15分许,被告田金花、张金会的亲属孙伟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驾驶被告黄骅市前进运输队的冀J×××××(冀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沈海高速公路与被告张增祥驾驶员鲁G×××××号重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的鲁G×××××号重型普通货车损坏,车辆所载货物毁损。冀J×××××(冀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被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黄骅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保险。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振莲与被告张增祥、黄骅市前进运输队、田金花、张金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黄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黄骅市前进运输队、田金花的地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原告亦不能补充材料确定该两被告的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振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