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钱昌祝与钟寿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昌祝,钟寿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450号原告:钱昌祝,男,1964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钟寿裕,男,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现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钱昌祝与被告钟寿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钱昌祝以其已经与钟寿裕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钱昌祝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钱昌祝负担。审判员 朱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清连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