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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思超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思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15号罪犯张思超,男,1958年1月24日出生���四川省武胜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8日作出(2001)三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思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6月1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8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21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思超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7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20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思超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4年11月至2017年2月共获考核积分2630分。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思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4年6月18日至2021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