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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国芳与被执行人周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芳,周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99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芳,女。被执行人周晓玲,女。申请执行人刘国芳与被执行人周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周晓玲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4执199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树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