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11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韦波与张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波,张洪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129号原告:韦波,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安,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宇灵,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成,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原告韦波与被告张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韦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办理诉讼费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韦波撤诉处理。审判员  孔干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