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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辖终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厦门奥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奥网城海景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奥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奥网城海景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辖终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奥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名:厦门京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999号。法定代表人:洪雅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奥网城海景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997号奥网国际河村1号楼1层、夹层、4层及5-14层。法定代表人:胡云川,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建,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坚方,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奥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奥网城海景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网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120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奥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奥盟公司的住所地为厦门市思明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系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奥网城公司恶意虚增诉讼标的,用以规避案件的级别管辖。奥网城公司答辩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答辩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纯属恶意拖延诉讼时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奥网城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理由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关于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额及级别管辖权之确定问题。本院认为,在立案审查及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人民法院系根据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金额确定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本案中,奥网城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金额为酒店装饰装修物及家具、家电等配套设施补偿款49696172.78元,并提供了审计报告等作为证明其主张之初步证据,故该诉讼请求中明确的具体金额,应当作为确定级别管辖依据之诉讼标的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本案属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奥盟公司主张奥网城公司恶意虚增诉讼标的,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椰枫代理审判员  谢德森代理审判员  陈顺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翁云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