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史光旗诉被告武雨涝;被告王小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光旗,武雨涝,王小爱,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81民初766号原告:史光旗,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立新,陕西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雨涝,男,汉族,。被告:王小爱,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磊,兴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负责人:张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该公司员工。原告史光旗诉被告武雨涝、被告王小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史光旗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以原、被告协商同意待原告伤残鉴定后一并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光旗因该起事故受伤,现阶段无法做出伤残鉴定,现原告就该案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待条件完毕时再行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光旗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免予缴纳。审判员 田文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