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倪根福、何永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根福,何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倪根福,男,1958年10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被执行人:何永祥,男,1975年12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根福与被执行人何永祥借款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停止支付)、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永祥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瑜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