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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5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苏喜某诉被告安旭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喜某,安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5民初190号原告苏喜某,女,一九八三年七月十日生,汉族,山西省宁武县怀道乡上官庄村人,农民,现住宁武县城内进修校小区。被告安旭某,男,一九八二年九月十四日生,汉族,山西省宁武县怀道乡上官庄村人,农民,现住宁武县城内进修校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喜某诉被告安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喜某于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喜某负担。审判员  张淑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安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