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5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苏喜某诉被告安旭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喜某,安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5民初190号原告苏喜某,女,一九八三年七月十日生,汉族,山西省宁武县怀道乡上官庄村人,农民,现住宁武县城内进修校小区。被告安旭某,男,一九八二年九月十四日生,汉族,山西省宁武县怀道乡上官庄村人,农民,现住宁武县城内进修校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喜某诉被告安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喜某于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喜某负担。审判员 张淑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安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