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民初6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XX飞与成俊锁、石家庄市飞宏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飞,成俊锁,石家庄市飞宏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844号原告:XX飞,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成俊锁,男,住河北省藁城市。被告:石家庄市飞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张段固镇。法定代表人:成俊锁。原告XX飞与被告成俊锁、石家庄市飞宏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XX飞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飞负担。审 判 员 范凌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郭 岩书 记 员 杨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