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臣申请执行刘力生、孙海龙民间借贷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臣,刘力生,孙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李臣,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70********,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天水家园**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刘力生,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84********,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鸿福*期*号楼*单元*楼东门。被执行人孙海龙,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74********,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亿安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李臣申请执行刘力生、孙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力生、孙海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2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刘力生、孙海龙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秉臣审判员 李丽辉审判员 徐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