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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乃兴、广饶县广饶街道十六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乃兴,广饶县广饶街道十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982号申请执行人:马乃兴,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广饶县广饶街道十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办事处十六村。法定代表人:郭永强,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乃兴与被执行人广饶县广饶街道十六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广饶县广饶街道十六村村民委员会在广饶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站有代管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广饶县广饶街道十六村村民委员会在广饶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站代管资金6442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账号:82×××35)。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