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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清海与刘雯雯、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海,刘雯雯,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67号申请执行人:李清海,男,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刘雯雯,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襄阳市人。被执行人:汪涛,男,1975年6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清海与刘雯雯、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刘雯雯、汪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吴昌泽执行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智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