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金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6刑初102号公诉机关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28日晚,被告人金某来到鲁北镇香格里拉小区,将香格里拉小区9号楼的6根电缆线(其中3根3*16规格的五芯电缆,每根长70多米,三根3*10规格的五芯电缆,每根长70多米)、11号楼的7根电缆线(其中4根3*16规格的五芯电缆,每根长70多米,3根3*10规格的五芯电缆,每根长70多米)、17号楼5根电缆线(16方电缆,每根长60米左右,每根电缆线为单根铜线)盗走,随后金某将盗来的电缆线以废铜的价格卖到了鲁北镇红木鱼超市对面东南角的一家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现已被金某挥霍。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香格里拉小区被盗电缆线价值为24510元。2、2016年2月26日晚至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金某先后两次来到鲁北镇龙城剑桥小区,将龙城剑桥小区8号楼、9号楼之间的塔吊电缆线和5号楼北侧塔吊上的电缆线(电缆线均为三芯铜芯电缆,共被盗100米)、10号楼东侧电梯和10号楼北侧水房高压泵及10号楼东侧搅拌机的电缆线(电梯电缆线为五芯铜芯电缆,直径3-4公分,共被盗20米左右,水房高压泵、搅拌机电缆线为三芯铜芯电缆,直径2公分左右,共被盗50米左右)盗走,随后金某将盗来的电缆线以废铜的价格卖到了鲁北镇红木鱼超市对面东南角的一家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现已被挥霍。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龙城剑桥院内被盗电缆线价值为4230元。3、2016年3月11日晚23时许,被告人金某来到鲁北镇北桥北侧路东新政府大楼工地,将工地北侧塔吊上的电缆线(电缆线外皮为黑色,直径32mm,长度大概70米左右)盗走,随后金某将盗来的电缆线以废铜的价格卖到鲁北镇红木鱼超市对面东南角的一家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现已被挥霍。新政府大楼工地被盗电缆线报案价值为11000元左右。4、2016年4月24日晚上,被告人金某来到鲁北镇二中新校址院内,将二中新校院内两辆吊车上的两根电缆线(其中一根为五芯软皮防水电缆线,共被盗35米左右,另一根为四芯软皮防水电缆线,共被盗30米左右)盗走,随后金某将盗来的电缆线以废铜的价格卖到了鲁北镇红木鱼超市对面东南角的一家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现已被挥霍。二中新校址院内被盗电缆线报案价值为4500元。5、2016年夏季,被告人金某先后两次来到鲁北镇玉龙家园东侧佳能供热有限公司院内,将院内车间平输机、鼓风机、引风机、除渣机上的电缆线(电缆线均为4芯电缆,其中规格为3*25+16的电缆线共98米;规格为3*16+10的电缆线共30米;规格为3*35+25的电缆线共20米;规格为3*50+35的电缆线共175米;规格为3*95+70的电缆线共150米)盗走,随后金某将盗来的电缆线分两次以废铜的价格卖到了红木鱼超市东南角的一家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现已被挥霍。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佳能供热有限公司被盗电缆线价值为35649元。6、2016年8月19日晚至2016年8月下旬,被告人金某先后两次来到鲁北镇玉龙家园小区南门东侧304国道路北的路灯施工现场,将扎鲁特旗公共事业管理局路灯大队埋在地下的路灯电缆线(电缆线为昌德嘉牌,型号为VV22,四芯铜芯线,规格为3*16+10,共被盗150米;电缆线为昌德嘉牌,型号为VV22,四芯铜芯线,规格为3*25+16,被盗150米)盗走,随后金某将盗窃来的电缆线以废铜的价格卖到了鲁北镇红木鱼超市对面东南角的一家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现已被挥霍。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玉龙家园小区南门东侧304国道路北路灯施工现场被盗300米电缆线价值为14100元。7、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金某来到鲁北镇三角公园北侧向南120米路西,将扎鲁特旗公共事业管理局路灯大队埋在地下的路灯电缆线(电缆线为昌德嘉牌型号为VV22,四芯铜芯线,规格为3*25+16,被盗120米)盗走,随后金某将盗窃来的电缆线以废铜的价格卖到了鲁北镇红木鱼超市对面东南角的一家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现已被挥霍。后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鲁北镇三角公园北侧向南120米路西被盗的120米路灯电缆线价值为6840元。8、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金某来到鲁北镇三角公园东侧路灯附近,将扎鲁特旗公共事业管理局路灯大队在三角公园至玉龙家园南门路下330米路灯电缆线(电缆线为昌德嘉牌,型号为VV22,四芯铜芯线,规格为3*25+16,被盗150米)盗走,随后金某将盗窃来的电缆线以废铜的价格卖到了鲁北镇红木鱼超市对面东南角一家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现已被挥霍。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三角公园至玉龙家园南门路下330米路灯电缆线价值18810元。9、2016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金某来鲁北镇玉龙家园南门东100米商品楼内,将商品楼二楼的电缆线(规格6*4,共被盗400多米)盗走,随后金某将窃来的电缆线以废铜的价格卖到了鲁北镇红木鱼超市对面东南角的一家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现已被挥霍。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玉龙家园南门东100米商品楼内被盗电缆线价值为6400元。10、2017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金某来到鲁北镇北桥大坝北岸西侧500米处,将北桥西侧河套亮化工程河堤1500米的投光灯主电缆线(型号为4*16,铜芯)盗走,随后金某将盗窃采的电缆线以废铜的价格卖到了鲁北镇红木鱼西侧的一家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现已被挥霍。后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北桥西侧河套亮化工程本次被盗的1500投光灯主电缆线价值为54000元。11、2017年3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金某来到鲁北镇北桥大坝北岸西侧1000米处,将北桥西侧河套亮化工程北岸变压器之间连接的800米左右电缆线(规格为4*16)盗走,随后金某将盗窃来的电缆线以废铜价格卖到了鲁北镇红木鱼超市西侧的一家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已被挥霍。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北桥西侧河套亮化工程本次被盗的变压之间连接的800米电缆线价值为28800元。12、2017年3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金某来到鲁北镇北桥大坝南岸西侧,将北桥西侧河套亮化工程的600长电缆线(规格为4*16)盗走,随后金某将盗窃来的电缆线运回鲁北镇二中胡同自家住宅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本次盗窃的电缆线被依法扣押,已发还给报案人尹某。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格认证,北桥西侧河套亮化工程本次被盗的600余米电缆线价值为891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电缆线价值共计11053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盗窃投入使用公共设施鲁北桥投光灯电缆线,经鉴定其价值为9171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有数罪,应实行并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酌情从轻或处罚。建议对其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至六年,并处罚金。以其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至十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称知道错误,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28日晚,被告人金某来到鲁北镇香格里拉小区,将香格里拉小区9号楼的6根电缆线(其中3根3*16规格的五芯电缆,每根长70多米,三根3*10规格的五芯电缆,每根长70多米)、11号楼的7根电缆线(其中4根3*16规格的五芯电缆,每根长70多米,3根3*10规格的五芯电缆,每根长70多米)、17号楼5根电缆线(16方电缆,每根长60米左右,每根电缆线为单根铜线)盗走,随后金某将盗来的电缆线以废铜的价格卖到了鲁北镇红木鱼超市对面东南角的一家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现已被金某挥霍。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香格里拉小区被盗电缆线价值为24510元。2、2016年2月26日晚至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金某先后两次来到鲁北镇龙城剑桥小区,将龙城剑桥小区8号楼、9号楼之间的塔吊电缆线和5号楼北侧塔吊上的电缆线(电缆线均为三芯铜芯电缆,共被盗100米)、10号楼东侧电梯和10号楼北侧水房高压泵及10号楼东侧搅拌机的电缆线(电梯电缆线为五芯铜芯电缆,直径3-4公分,共被盗20米左右,水房高压泵、搅拌机电缆线为三芯铜芯电缆,直径2公分左右,共被盗50米左右)盗走,随后金某将盗来的电缆线以废铜的价格卖到了鲁北镇红木鱼超市对面东南角的一家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现已被挥霍。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龙城剑桥院内被盗电缆线价值为4230元。3、2016年3月11日晚23时许,被告人金某来到鲁北镇北桥北侧路东新政府大楼工地,将工地北侧塔吊上的电缆线(电缆线外皮为黑色,直径32mm,长度大概70米左右)盗走,随后金某将盗来的电缆线以废铜的价格卖到鲁北镇红木鱼超市对面东南角的一家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现已被挥霍。新政府大楼工地被盗电缆线报案价值为11000元左右。4、2016年4月24日晚上,被告人金某来到鲁北镇二中新校址院内,将二中新校院内两辆吊车上的两根电缆线(其中一根为五芯软皮防水电缆线,共被盗35米左右,另一根为四芯软皮防水电缆线,共被盗30米左右)盗走,随后金某将盗来的电缆线以废铜的价格卖到了鲁北镇红木鱼超市对面东南角的一家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现已被挥霍。二中新校址院内被盗电缆线报案价值为4500元。5、2016年夏季,被告人金某先后两次来到鲁北镇玉龙家园东侧佳能供热有限公司院内,将院内车间平输机、鼓风机、引风机、除渣机上的电缆线(电缆线均为4芯电缆,其中规格为3*25+16的电缆线共98米;规格为3*16+10的电缆线共30米;规格为3*35+25的电缆线共20米;规格为3*50+35的电缆线共175米;规格为3*95+70的电缆线共150米)盗走,随后金某将盗来的电缆线分两次以废铜的价格卖到了红木鱼超市东南角的一家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现已被挥霍。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佳能供热有限公司被盗电缆线价值为35649元。6、2016年8月19日晚至2016年8月下旬,被告人金某先后两次来到鲁北镇玉龙家园小区南门东侧304国道路北的路灯施工现场,将扎鲁特旗公共事业管理局路灯大队埋在地下的路灯电缆线(电缆线为昌德嘉牌,型号为VV22,四芯铜芯线,规格为3*16+10,共被盗150米;电缆线为昌德嘉牌,型号为VV22,四芯铜芯线,规格为3*25+16,被盗150米)盗走,随后金某将盗窃来的电缆线以废铜的价格卖到了鲁北镇红木鱼超市对面东南角的一家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现已被挥霍。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玉龙家园小区南门东侧304国道路北路灯施工现场被盗300米电缆线价值为14100元。7、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金某来到鲁北镇三角公园北侧向南120米路西,将扎鲁特旗公共事业管理局路灯大队埋在地下的路灯电缆线(电缆线为昌德嘉牌型号为VV22,四芯铜芯线,规格为3*25+16,被盗120米)盗走,随后金某将盗窃来的电缆线以废铜的价格卖到了鲁北镇红木鱼超市对面东南角的一家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现已被挥霍。后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鲁北镇三角公园北侧向南120米路西被盗的120米路灯电缆线价值为6840元。8、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金某来到鲁北镇三角公园东侧路灯附近,将扎鲁特旗公共事业管理局路灯大队在三角公园至玉龙家园南门路下330米路灯电缆线(电缆线为昌德嘉牌,型号为VV22,四芯铜芯线,规格为3*25+16,被盗150米)盗走,随后金某将盗窃来的电缆线以废铜的价格卖到了鲁北镇红木鱼超市对面东南角一家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现已被挥霍。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三角公园至玉龙家园南门路下330米路灯电缆线价值18810元。9、2016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金某来鲁北镇玉龙家园南门东100米商品楼内,将商品楼二楼的电缆线(规格6*4,共被盗400多米)盗走,随后金某将窃来的电缆线以废铜的价格卖到了鲁北镇红木鱼超市对面东南角的一家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现已被挥霍。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玉龙家园南门东100米商品楼内被盗电缆线价值为6400元。10、2017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金某来到鲁北镇北桥大坝北岸西侧500米处,将北桥西侧河套亮化工程河堤1500米的投光灯主电缆线(型号为4*16,铜芯)盗走,随后金某将盗窃采的电缆线以废铜的价格卖到了鲁北镇红木鱼西侧的一家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现已被挥霍。后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北桥西侧河套亮化工程本次被盗的1500投光灯主电缆线价值为54000元。11、2017年3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金某来到鲁北镇北桥大坝北岸西侧1000米处,将北桥西侧河套亮化工程北岸变压器之间连接的800米左右电缆线(规格为4*16)盗走,随后金某将盗窃来的电缆线以废铜价格卖到了鲁北镇红木鱼超市西侧的一家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已被挥霍。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北桥西侧河套亮化工程本次被盗的变压之间连接的800米电缆线价值为28800元。12、2017年3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金某来到鲁北镇北桥大坝南岸西侧,将北桥西侧河套亮化工程的600长电缆线(规格为4*16)盗走,随后金某将盗窃来的电缆线运回鲁北镇二中胡同自家住宅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本次盗窃的电缆线被依法扣押,已发还给报案人尹某。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格认证,北桥西侧河套亮化工程本次被盗的600余米电缆线价值为8910元。针对以上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如下证据: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能够证明案发后经王某、温某等人报案,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2.王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金某的供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说明,能够证明被告人金某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盗窃的时间、地点、经过、被盗电缆线的规格、价值、销赃情况及被盗时该电缆线未供电投入使用的事实;3.温某、包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金某的供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说明,能够证明被告人金某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盗窃的时间、地点、经过、被盗电缆线的规格、价值、销赃情况及被盗时该电缆线未供电投入使用的事实;4.邵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金某的供述,辨认笔录,价格不予认定通知书及说明,能够证明被告人金某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3起盗窃的时间、地点、经过、被盗电缆线的规格、销赃情况及因提供材料不完整未能鉴定电缆线价值、被盗时该电缆线未供电投入使用的事实;5.隋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金某的供述,辨认笔录,价格不予认定通知书及说明,能够证明被告人金某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4起盗窃的时间、地点、经过、被盗电缆线的规格、销赃情况及因提供材料不完整未能鉴定电缆线价值、被盗时该电缆线未供电投入使用的事实;6.周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金某的供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说明,能够证明被告人金某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5起盗窃的时间、地点、经过、被盗电缆线的规格、价值、销赃情况及被盗时该电缆线未供电投入使用的事实;7.王某甲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金某的供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说明,能够证明被告人金某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6起盗窃的时间、地点、经过、被盗电缆线的规格、价值、销赃情况及被盗时该电缆线未供电投入使用的事实;8.王某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金某的供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说明,能够证明被告人金某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7起盗窃的时间、地点、经过、被盗电缆线的规格、价值、销赃情况及被盗时该电缆线未供电投入使用的事实;9.王某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金某的供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说明,能够证明被告人金某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8起盗窃的时间、地点、经过、被盗电缆线的规格、价值、销赃情况及被盗时该电缆线未供电投入使用的事实;10.王某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金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购买电缆线收款收据,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说明,能够证明被告人金某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9起盗窃的时间、地点、经过、被盗电缆线的规格、价值、销赃情况及被盗时该电缆线未供电投入使用的事实;11.曹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金某的供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说明,能够证明被告人金某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10起盗窃的时间、地点、经过、被盗电缆线的规格、价值、销赃情况及被盗时该电缆线已供电投入使用的事实;12.曹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金某的供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说明,能够证明被告人金某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11起盗窃的时间、地点、经过、被盗电缆线的规格、价值、销赃情况及被盗时该电缆线已供电投入使用的事实;13.尹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金某的供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返还清单,扣押照片、入库及出库凭证,能够证明被告人金某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12起盗窃的时间、地点、经过、被盗电缆线的规格、价值、销赃情况及被盗时该电缆线已供电投入使用的事实。亦能证明案发后侦查人员当场将被告人抓获后将其盗窃的电缆线扣押后返还失主的事实;14.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及照片,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及物证人力三轮车一辆、钳子、螺丝刀等物品,能够证明案发后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处扣押其作案所用人力三轮车等作案工具后移送至本院的事实;15.到案经过,能够证明被告人系被抓获到案的事实;16.户籍信息,能够证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17.拘留、逮捕文书,能够证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查明的事实密切关联,均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未投入供电使用的电缆线价值共计110539元,数额巨大,部分所盗电缆线未能鉴定其价值,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另盗窃已投入供电使用的公共设施鲁北桥投光灯电缆线,经鉴定价值为91710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及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犯有数罪,应实行并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酌情从轻或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26年9月15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对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金某作案时使用有作案工具一辆人力三轮车、一支电笔、一把剪刀、一把钳子、一个手电筒、一把螺丝刀、一副手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光飞审 判 员 红 英人民陪审员 包玉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斯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