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陈黎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陈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4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翠林蓝湾D区9号楼一、二层。法定代表人崔华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黎明,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本院(2016)豫0402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0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黎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黎明的部分财产,限额403232元及利息(具体名称及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武鹏飞执行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亚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