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与黄兆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黄兆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3153号原告: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负责人:潘万通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德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匡廷波,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兆霞,女,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跃盛物业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与被告黄兆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兆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兆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上海跃盛物业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诸葛端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 琳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