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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民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邦成与陈家斌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邦成,陈家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民终2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邦成,男,195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盛宝,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家斌,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上诉人陈邦成与被上诉人陈家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成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719号民事判决,改判为陈家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陈邦成房屋北边1米宽、10米长的排水沟、东边21.0318平方米水沟(宅基地)、东边1.48平方米排水沟;2、赔偿陈邦成房屋受损的经济损失20000元;3、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原审及上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原审既然“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提交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却没有以双方提交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为依据裁判,显然自相矛盾,有意偏向被上诉人一方。2、原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提供的原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登记的建筑物及场地原貌已经发生重大改变,新建房屋占地使用权四至范围无法界定”是严重错误的,事实上是上诉人房屋西边原来的猪储棚仍然保持至今,上诉人新建房屋占地使用权四至��围清楚明确;3、原审认定“现在争议排水通道及厕所用地使用权归属尚不明确,是严重错误的,事实上是争议排水通道及厕所用地使用权归属上诉人;4、原审认定被上诉人“2005年初,被告人陈家斌……卖受取得陈某5名下房屋,同年将房屋拆除,砌成石坝,空间一部分作为通行道路使用,一部分作为菜园使用”严重错误,被上诉人所砌石坝、菜园地均侵占了上诉人房屋排水沟。其委托代理人代理意见:一、上诉人一审提交法庭的陈某某、陈某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及一审代理人对陈某某、黄某某调查笔录能够证明上诉人对该两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二、代理人对陈某某、黄某某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上诉人新建房屋占用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归上诉人、预留排水沟及西边界址边界内厕所的位置情况;三、代理���对陈某2、陈某3、刘某某、陈某4、何某某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上诉人拆旧建新时未侵害他人权益,并且宅基地东边让出40公分作为排水沟的事实;四、上诉人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房屋后面的排水沟宽度为1米;上诉人拆旧建新时又让出1.07米,将水沟宽度由原来的1米增加至2.07米。但被上诉人却多次侵占,将此处水沟侵占的宽度达1.67米(长度为10米);五、上诉人房屋前面水泥路路边石坝上,原来的排水沟出口涵洞仍然存在,能够证明原有排水沟的存在及其所在位置;六、上诉人一审时提交的房屋受损照片,能够证明被上诉人侵占排水沟造成上诉人房屋受损的事实。七、上诉人拆旧房建新房时,因是洪灾危房重建,所以不需要通过申请批复程序,房屋建起后,上诉人找土地管理部门,领导说不予个别办理,等待统一办理。但至今没有统一和个别办理。因��上诉人虽没有办理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不能据此否认上诉人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所有权,不能不予法律保护。陈邦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告房屋北边1米宽的水沟、东边21.0318平方米宅基地、东边1.48平方米老水沟;2.要求被告赔偿因侵占老水沟、新水沟导致原告房屋无法排水造成房屋受损的经济损失20000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继承其父亲陈某1名下房屋及房屋所占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告又购买兄弟陈某某名下三间房屋。两套房屋均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8年,房屋因洪灾受损,原告即拆除危房,建新房四室一厅一层平房。当时为修建排水沟,在原有房屋占地面积范围内前排房屋西山墙头缩进0.5米、东头山墙缩进0.4米,厚檐南北缩进1.47米。原告房子建起后,被告��土将原告新修水沟及老水沟用土填平,占用其中一部分通行使用,另一部分种菜使用。被告另侵占原告房屋东边老水沟用作菜园地,侵占原告原厕所占地作为菜园地使用。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房屋无法排水,地基下沉、房屋受损。因双方纠纷因多方处理未果,故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陈邦成与被告陈家斌前后比邻而居,房屋均坐北朝南,陈家斌居北,陈邦成居南,陈家斌出行通过陈邦成房屋东侧通道。2005年初,被告陈家斌与陈某5之妻签订卖房协议,买受取得陈邦成房屋东侧陈某5名下的房屋,同年将房屋拆除,砌成石坝,一部分作为通行道路使用,一部分作为菜园地使用。2009年左右,陈家斌在其自有宅基地及买受陈某6、陈某7的宅基上新建房屋一处,其中南面与原告房屋相邻的原有建筑物占地处作为院落场地使用。原告陈邦成在其���亲陈某1及其兄弟陈某某名下的宅基地上新建砖混结构平房一处。现双方因宅基相邻处排水问题及陈某1名下土地使用证书中厕所占地使用权归属问题发生争议,原告即提起诉讼。另查明,双方提交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均为1995年颁发,双方新建房屋后未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新建房屋,均未办理建房申请及审批手续,亦未重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双方提供的原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登记的建筑物及场地原貌已经发生重大改变,新建房屋占地使用权四至范围无法界定,现在争议排水通道及厕所用地使用权归属尚不能明确。原告诉请被告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依据不足。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可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权登记后再行起诉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邦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邦成负担。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陈邦成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审理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陈邦成与被上诉人陈家斌双方新建房屋时均未办理建房申请及审批手续,事后亦未重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审理中,双方提交的原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建筑物及场地原貌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新建房屋占地使用权的四至范围无法界定,上诉人陈邦成主张的排水通道及厕所用地使用权归属,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能确定,故其诉请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依据不足,原审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陈邦成可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权登记后再行起诉处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陈邦成的上诉理由及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因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请改判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陈邦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高奇审 判 员  周鹏飞代理审判员  王锡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译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