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万江与胡洪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江,胡洪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588号原告:张万江,男,1971年生。被告:胡洪国,男,1963年生。原告张万江与被告胡洪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万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与被告达成的种植土地的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种植土地的定金人民币2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被告与原告达成种植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台镇后腰堡村土地的协议,并收取原告种植土地的定金人民币2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收据一张。但被告并没有给原告种植的土地。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土地在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台镇后腰堡村,被告是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人,而且被告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故该案不在我院管辖范围内,应裁定驳回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万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退还原告张万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立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竹凯 微信公众号“”